阿賢之前有在FB上發表 在內湖豪宅區外拍被警衛及警察驅趕一事 內心一直不能平復 >0<

究竟是為了哪一點 我不能拍照 警察又憑哪一點來驅趕我 於是 阿賢GOOGLE各大論壇 蒐集了一些資料

來分享給同業 及許多 攝影同好 讓我們擁有更多的創作能力

以下是關於 百貨公司及私人建物是否可以拍照這點 從網路上蒐集而來的法條 以後大家可以帶著這些法條

當成保障權力的工具 別讓自己的自由權受損 讓那些不懂法律的警察 別再亂威脅人....

只拍了5張 就被驅趕的地點.....

以下內容 轉錄各大論壇討論區 原文所有權為原著作人擁有 讓我們心存感激的心閱讀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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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第58條:

於街道、公園、建築物之外壁或其他向公眾開放之戶外場所長期展示之美術著作或建築著作,除下列情形外,得以任何方法利用之︰
一 以建築方式重製建築物。
二 以雕塑方式重製雕塑物。
三 為於本條規定之場所長期展示目的所為之重製。
四 專門以販賣美術著作重製物為目的所為之重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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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是 拍完照 不拿去模仿蓋房子 其他怎麼用都沒問題

私人建物的拍攝,還可能涉及隱私權的問題,尤其是拍到窗戶內的情形。如果只是拍攝整體的外觀,通常不會有問題。

就是不要拍到窗戶裡面的隱私就行



順便澄清幾個觀念:

1. 拍攝建築物的照片,在不違反著作權法第58條的條件下,是可以做商業使用的。不必經建築著作的權利人同意。
2. 建築著作的著作權人原則上是設計的人,而不是屋主。就像你買下一本書,通常並不會因而擁有書的著作權。屋主常常是沒有什麼權利可主張的。
3. 之前101大樓申請註冊的是商標權,跟著作權無關,跟拍攝大樓的問題也無關。
4. 百貨公司或商家裏面也是可以拍的,並沒有法律禁止。
5. 就算土地所有權內,也不能禁止拍攝。最多可以強制你離開該土地,但不能以強制力阻止拍攝或強迫你刪照片,這會構成妨害自由的(強制罪)。同理,店家也只能請你離開店,不能禁止你拍攝。
6. 法律上許可並不等同於道德上適當。該不該拍攝除了考量法律外,還有道德與禮貌的問題。二者是不同的問題,請小心不要混為一談。

建築物外觀不能申請專利,是沒什麼爭議的。

另外,專利有一點跟著作權不同:著作權採「創作主義」,著作人在完成創作後自然擁有權利;而專利則是採「先申請主義」,不管是誰的創作發明,由先申請的人取得專利權。所以想申請專利的人,應該要在公開之前就去申請,以免被別人搶先申請。一般而言,不會有人自己不先申請專利,卻笨笨的先把新式樣公開以後,又害怕被別人申請,而禁止別人照相的。

假如建商真的是因為「建築物外觀專利權尚未申請,怕別人拍建築物外觀搶先去申請專利」為由,不許路人拍照。那可真是錯得離譜。

以下是政府機關的回信

資料出處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http://www.tipo.gov.tw/copyright/search/netexpshow.asp?expno=1513
一、101大樓屬於建築著作,其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您來信詢問是否可放置自行拍攝之101大樓照片於自己的網站上一節,有關「拍攝」行為,屬「重製」的一種行為,但是依著作權法第五十八條之規定,於街道、公園、建築物之外壁或其他向公眾開放之戶外場所長期展示之建築著作,如非以建築方式重製建築物或為於本條規定之場所長期展示目的所為之重製,得以任何方法利用之,此外依著作權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應以合理方式明示其出處。台端拍攝101大樓符合上述著作權法第五十八條合理使用之規定,原則上不致於有違法的疑慮。
二、另您自行拍攝之101大樓照片,如係具有創作性,足以表達創作者之情感或思想而符合本法中「著作」之定義者,係屬攝影著作而享有著作權,您就是著作權人,自得於自己的網站內重製該照片,並予以公開傳輸。

三、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第五十八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

遇到店家以所有權來阻止你拍照時 你可以這樣對答

.所有權與使用權有時並不完全一致,你爭執所有權為私有並無意義
,像是一般騎樓地或是其他供公眾使用之法定空地,本來就是供公眾使用,所有權人對此本來就無法加以阻止,你本案為例,百貨公司外開放之場所,應多屬開放空間之法定空地,此外,就算並不屬於法定空地之情形, 參考民法第七百七十三條後段規定"如他人之干涉,無礙其所有權之行使者, 不得排除之.請注意!!通行,短暫駐留,拍照(管你有沒有架腳架)都無礙其所有權之行使,所有權並不會因此而受有侵害. 所以 也是不能禁止你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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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 則回應

1 樓 · 林佑丞 · 發表於 2014-09-01 20:29 · 檢舉

感謝分享!!

原來拍建築物有那麼多小細節要注意!!!(⊙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