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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樣才能聲請保護令?
通常在連續劇裡演得好像只有已婚的受暴婦女,被打得半死不活才有聲請保護令的資格?!其實在《家庭暴力防治法》中的第2條與第3條就有明確定義,在什麼樣的家庭暴力之下,得以向法治單位尋找幫助。

不只是有婚姻關係(例如夫妻)或是親屬關係(例如:兄弟姐妹、子女),曾有婚姻關係、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現有或曾有家屬關係者,不論是受到身體、精神或是經濟上的暴力、控制、脅迫等傷害,以及目睹家庭暴力的發生,都是可以聲請保護令的。

簡單白話說明一下,不論是老公(婆)、前夫(妻)、男(女)朋友、前男(女)友、爸媽、繼父(母)、子女等,只要有發生對於“你”自身安全(言語暴力、肢體暴力、跟蹤、脅迫等)都可以聲請保護令。

「緊急、暫時、通常」保護令
當生命受到脅迫及有家暴事實時,被害人可以向法院申請通常保護令、或暫時保護令,通常保護令需經法院審理才會生效,暫時保護令與緊急保護令不需經法院審理程序,只要檢警認為當下事態緊急,被害人有立即被保護的需要,就可以立即核發。
※通常會建議隨身攜帶保護令,如果遇到緊急狀況時,可以馬上拿出證明,立即尋找保護,避免浪費時間核對資料。

保護令只是請心安的,一點用處都沒有?
※違反保護令的相對人(施暴者)視為現行犯,最高可處三年有期徒刑。
其實在很多案例裡可以看到,很多被害人不敢逃離家庭暴力的傷害,有很大一部份是因為『經濟』因素,在通常保護令的聲請核發時,被害人是可以提出相對人(施暴者)必須要給付被害人及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的聲請;另外對於生活上、職業上的必需品,或是醫療、輔導、庇護所、財物損害等費用都得要求相對人(施暴者)交付或給付。

而違反保護令竟然只罰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害人可是被打得半死,可能還差點一命嗚呼耶。當然,法律或政策一定會有不足與失職之處,大家應該更加團結起來,平常多雞婆一點觀察你的四周,把自己能夠利用的力量跟資源都一起用上,讓更多人能更重視這件事。

【相關法條】

1、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0條: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被害人為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或因故難以委任代理人者,其法定代理人、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姻親,得為其向法院聲請之。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保護令之聲請、撤銷、變更、延長及抗告,均免徵裁判費,並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三第四項規定。

2、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違反法院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三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以上為新聞案例討論,每個案情況略有不同,須視情況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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