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動名稱】:如何保障網路自由與版權
【活動時間】:即日起到 2 / 25 (一)
【活動內容】:
在在這幾年間,美國對於保護智慧財產的動作可以說是越來越大,最廣為人知的幾項行動便是SOPA(Stop Online Piracy Act,禁止網路盜版法案)與封鎖MegaUpload網站等行動,而近期最令人震撼的新聞,莫過於美國司法部對網路天才Aaron Swartz進行的司法追殺,這可能是導致Aaron Swartz自殺的主因。
SOPA表面上是款保護智慧財產的法案,它有著絕對正當的法律以及道德考量做為出發點,但是SOPA犯了1個很大的錯誤,那就是過度向版權擁有者靠攏,而忽略了網路服務提供者,以及網路使用者的權利。
你以為筆者是要說「對啊!禁止我們抓盜版檔案,就是侵害我們的權益」嗎?事實並不是這麼簡單。根據維基百科《SOPA與PIPA法案:常見問題》條目記載,SOPA與PIPA(保護知識產權法案)的本意是要阻止美國境外網站對版權所造成的侵犯,但是這些法案將會成為阻撓網路開放和自由的惡法。
若SOPA法案通過,美國司法部及版權擁有者可以對提供盜版內容網站提出禁令,進而限制涉嫌網站刊登廣告、或是支付網站(如PayPal)向涉嫌網站提供服務、禁止搜尋引擎列出涉嫌網站,甚至能夠要求網際網路服務供應商禁止用戶連上涉嫌網站。
維基百科表示SOPA和PIPA將會建立了充滿限制與控制的狹隘框架,例如大型網站為了奪取更大的利益,可能故意在無受到侵權的情況下提出訴訟,讓無力進行司法纏訟的小型網站遭到封鎖。SOPA也會要求維基百科檢查網站中的所有連結,確保不會連結到涉嫌網站,否則維基百科可能因侵權而強迫下線。
網路自由的尺度該怎麼拿捏,網路使用者能夠「無償使用」他人的的智慧財產嗎?而政府或版權所有者又有權貫徹「寧可錯殺一百,不可錯失一人」的理念嗎?以電腦王為出發點,我們當然也不希望讀者們都是閱讀網路上的「PDF」版雜誌,而讀者們又有什麼見解呢?
維基百科設立了SOPA及PIPA專頁,讀者可參考此條目。
Aaron Swartz的遺體於1月11日在布魯克林住處被發現,得年26歲。(圖片來源:http://cognoscenti.wbur.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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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到網路自由與版權問題,就不能不提音樂盜版吧,台灣2001所發生年事件(成功大學MP3事件)
那時鬧的非常大,從那以後台灣的有關單位,就開始著作權的宣導了,使用正版軟體
但到現在,實際情況是一樣,沒有因為宣導著作權,而大家購買正版音樂或軟體(小部分的人吧..╮(╯_╰)╭
為何呢? 最近看的一本(金錢實驗室的人性考驗 為什麼行為經濟學可以幫你做對商業決策)
我知道書名很長,我讀的第二章 大家要公平(內容滿長的 有興趣自己看吧 是以各種觀點和實驗,來說明人對於公不公平的感受),讓我想過一件事,軟體與音樂公平的價格,,假設音樂公司認為CD售價太低,想提高價格,或CD售價很貴時,讓人們覺得價格過貴,可能會拒買CD,也可能去抓盜版來聽(雖然是錯的行為),但音樂公司也能用其他方式,可提供試聽,讓人想購買某首歌(現在就有這項服務,像目前akb48也是用特典方式,讓大家購買,銷量穩居日本第一,我認為沒必要抓那麼嚴厲,只要破壞式創新就會有商機(蘋果的音樂下載服務)。
但有些人提倡保護智慧財產權,智財保護無限上綱是對嗎,真正創作者 屬於他的權益,有被重視嗎,還是被利益團體從中獲利呢
那請看完一下文章吧(資訊人權貴ㄓ疑)
http://ckhung0.blogspot.tw/2012/03/nowin.html
Now.in 遭檢抄臺, 為了保護強權智財。 濫傷無辜? 你活該!
看完這文章後感想,可惡利益團體為了獲利 把一竿子人打翻了,實際上,是為了維護自己利益,胡亂開槍吧了。
Aaron Swartz自殺的主因很多(美國司法部也是原因
找了一些相關文章,學術期刊的問題,以及想把公開知識轉成專利的大公司
著作權不是教授,是期刊的財產,那是甚麼世界
http://ckhung0.blogspot.tw/2011/07/scissci.html
學者的智慧, 期刊的財產, 圖書館的業績...或是負擔?
http://ckhung0.blogspot.tw/2012/02/sopa-acta-tpp.html
TPP 侵權更甚於 SOPA 與 ACTA; 臺灣高層卻不看條文就愛上它?
http://ckhung0.blogspot.tw/2011/05/android-windows-mobile.html
專利勒索取代軟體開發成為資訊產業新主流: Android 給微軟帶來的營收五倍於 Windows Mobile
還有電燈泡之陰謀這文章也不錯,可以看出一些手法
還有這篇文章
nccur.lib.nccu.edu.tw/bitstream/140.119/.../6/35100406.pdf
過時性,這可用在各種論典 如:手機(明明還能用 為何想買新的 win7超好用.有必要出新的win8,
2年前電腦超好用,為什麼想買新的,重複消費獲得甚麼
我說出我的論點,所謂保護保護智慧財產,現在以被利益團體或專利公司所控制.濫用,綁架期刊論文,推動Stop Online Piracy Act,禁止網路盜版法案,這都是壟斷應公開知識,讓那些知名公司能一直獲得龐大利益,所以大家要有思考後判斷一下,不要盲目聽取維護自己利益的說法,後推薦(正義:一場思辨之旅)這本書,希望大家有思考一下吧
盜版這一詞永遠離不開商業,為了賺錢,商人永遠都希望使用者購買他們的產品,然而現在資訊發達,很多東西都是無形的,不論透過網路、光碟等等,商人都不希望他們的產品被人濫用、分享,因為這樣他們就沒錢賺,但是盜版這定義到目前仍然不明,因為有些原創作者並非商業用途,他不使用他的產品來生財,有些則希望使用者若分享需先告知,這算是"智慧財產"的問題,但有些卻希望是可以藉由網路的方便,無止盡的分享來達到廣告效益,像是"創世神"這個遊戲的道理,就目前SOPA、PIPA 法案崛起時,很多藝人卻是反彈,你會說他們不想賺錢了嗎 ? 其實他們是想透過網路來達到廣告效益,因為當然們開始分享,就代表著你的東西,大家都喜歡。
而著名社交網站:Facebook 也是有分享功能,的確你在你的塗鴉牆上的一字一句都是你的"著作",也享有個國家的著作權法的保障,但是Facebook 的分享功能不就是一種資訊傳播的工具嗎,當你的文章被好幾百、千個人分享並按讚,你應該為此感到高興才對,所以我在前面才說明到,"盜版"目前的定義,沒有任何一個人、法案可以來解釋 !!
至於本文說道的Megaupload 之死,真的應該是那些定法案的人的計謀,如果要封殺,那麼很多免空甚至是雲端硬碟也應該封殺掉,好比Skydrive或者Dropbox 等等,好險駭客團體有出擊來維持網路的網路自由的水平,避免因為政治與政府的腐敗,來統治網路自由,假設這兩個法案通過,恐怕網路會到退縮10年前的樣子。
碧血劍裡有句話很有意思:「你不妨漫天討價,我可以著地還錢。」美國之所以會把MegaUpload網站拔了,還不就是為了要錢,像從前的kkbox等p2p公司,不也是和唱片公司談了很久,才有現在的平和。不然在Mega之後,還不是一堆網站持續提供下載服務,連原來做Mega的那位也又出來玩了。可見只要有利潤的地方,誰都想分一杯羹。當然,我們也不可以一面倒說有錢的就不對,只不過有錢的比較能玩,連關說的力量也比較大而已。
以台灣的唱片業來說,線上音樂和盜版下載,的確讓市場變小很多,但改以經紀的方式,主持戲劇電影演唱會,依然能讓許多唱片公司賺飽飽。版權費當然是多多益善,可是相對的,花了大把銀子做出來的歌曲,也要值那個錢,才會有人想買。網路改變了唱片業,有一天,也會改變電影公司。但現在做的,是一定要的,就像每年台灣都會有軟體版權宣導,嚇一嚇,抓幾隻貓,就會多一些人繳版權費,在擁有版權的公司(無論是那個行業)找到它的下一個藍海之前,先抓點小魚,填飽一下肚子,比用心去想下一步要來的簡單多了。
至於網路自由嘛,只要你賺的錢不多,通常人家都不會眼紅的,而且我覺得這是二個東西,拿來一起談不是很好說。創作需要保障,那網路上的熱情分享,或者加工後的熱情分享,算不算是一種創作呢?這就見人見智了。可我覺得,你現在放出的越多,你未來得到的會更多,因為你永遠也不知道,下一個哈利波特,或史帝芬史匹伯,是受了誰的影響而產生,大量的網路資訊,在版權之外,其實也隱含了便宜取得資料這個很大的好處,就看你用什麼角度去看它。
羅蘭夫人曾在斷頭臺前感嘆:自由!自由!多少罪惡假汝之名以行。我們所談論的網路自由為何?為滿足一己私慾而倡?還是為了追求大同世界的「貨惡其棄於地也不必藏於己,力惡其不出於身也不必為己。」?
首先,網路自由絕不是在提倡盜版,這應該是廢話了。那麼,怎樣的自由我們稱作自由?怎樣的自由我們稱作罪惡?
論群體與自由,我推薦各位可以去看看John Stuart Mill的On Liberty。
在此以一個比較大眾的說法,我們所享受的自由必須以不侵害他人權益作為前提。
以主題中Aaron Swartz的例子來看,根據目前為止媒體所透漏的訊息,他被起訴的原因是他從JSTOR下載了大量的學術文章,這點其實沒什麼問題,據說JSTOR也只是想知道他為何這麼做而已,並未有提告的意圖,而他也並未散播其所下載的學術文章。
然而司法卻一再地追殺他。
若他散播了,就侵犯到這些作者或期刊的權益,但他並沒有,他只是在JSTOR所允許的範圍內下載了大量文章而已。因此他享受的網路自由並未侵犯到任何人的權益,這是大眾所能接受、他也應該擁有的自由。為什麼美國政府會以司法追殺,背後是否與JSTOR有關,這不得而知。
然而當各界以輿論撻伐美國政府時,不知有多少舉著分享旗幟,卻踩著別人創作成果的一群人,混在其中咆嘯。這麼說吧,縱使Aaron Swartz可能認為知識不該為圖利某些人而存在,但這也僅限於知識分享與學術制度(期刊)上的討論。
有多少人把盜版隨處可及的便利當成網路自由來說嘴呢?
慷慨地分享知識、慷慨地分享創作,都是我們所樂見的大同景象。但,慷他人之慨也能成為你我口中的"分享"嗎?以影片來說,加個字幕上去,製片就換人了嗎?何以將片源兜上字幕流出?雖然也有因應盜版而生的商業模式,但慷他人之慨實在是無法令人苟同的"分享",也不是該被允許的網路自由。
但這僅止於對於網路自由的期盼與理解,現實狀況中,網際網路有如洪水猛獸,我們可以很容易地分享知識與創作,也可以很容易地分享別人的心血。這個"容易",讓有心阻擋不正當分享的組織非常頭痛,也因此兩方都有不少群體走向偏激。
學術方面的問題,或許各界正因Aaron Swartz一事有所省思,但這牽涉到知識分享與期刊獲利層面的問題,與網路自由沒有絕對的利害關係。Greg Maxwell曾說「學術發表是一個詭異的系統,作者們並沒有拿到錢、審論文的人並沒有拿到錢(他們只是另一群付出免費勞力的學術人員)、在某些領域,甚至連期刊編輯也沒有拿到錢,有些時候作者甚至還得付錢給出版社。但是科學論文卻又是價格貴得嚇死人的文件。」這部分可以參閱洪朝貴先生(朝陽科技大學資訊管理系副教授)的部落格中〈學者的智慧, 期刊的財產, 圖書館的業績…或是負擔?〉一文。
與網路自由利害關係較大的不外乎商業及政府,商業中則是以出版商居多(ex:書籍、影視、音樂...etc.),因此以盜版來說吧,有許多商人為保護自身利益,不惜槓上網際網路的使用者。雖然這是對的,也沒什麼問題,但其所引發的效應卻不見得是正面的。既然是商業,講錢就比較實在,不收費不代表沒賺頭,在當前的網路環境中要杜絕盜版,有如殺光全世界的小強一樣困難。雖然很不負責任,但在當前的狀況,盜版問題不是商人所能解決的。而政府若倉促立法來保護財團權益,恐怕只會引來更大的反彈聲浪。過猶不及,如何適當地與盜版共存,甚至反過來利用盜版,發展出獨特的商業模式,就看各家本事了。
政府方面對於網路自由有著另一層的問題要探討,即是網路的言論自由。政府若欲控制民智,網路會是很大的阻礙。阻止人們發表對政府不利的言論,正是一種專制國家的體現。中國在這部分做得很徹底,對於共產主義來說,這很正常。台灣在去年三月時,NCC擬推動網路實名制,引發了網路戒嚴的疑慮。雖然宣稱是為了顧及青少年使用網路的安全,防堵兒少接觸網路不當的資訊,但此舉根本是治標不治本,令人懷疑政府是否別有用心。網路自由雖伴隨許多犯罪,卻也促進了人與人之間的交流與分享,政府應避免不當的介入,著重於建立良好的打擊犯罪體制才是。而最核心的問題在於人民的價值觀與道德感,在當前社會的氛圍,人民唯利是圖,這必須從文化、教育等層面進行改革,網路的自由才有可能形成理想中的大同。
然而台灣的政治膚淺且腐爛,與其期待政府,不如我們人民自己宣導。
我有個朋友,會在網路上下載非正當的影片,但他遇到喜歡的作品,仍然會掏錢買回家,即使買回家放在一旁從未拆封。
我曾問他:「你都不拆也不用,你買它做什麼?」
他回答:「這是對創作者的一種鼓勵跟支持,我們不買,就不會有更好的作品了。」
我聽完非常感動,也認為這才是我們國民在享用網路自由時也應該具備的品德。而同時也給了出版商面對盜版時,一條比較健康且可行的道路,藉由打造出令人有收藏欲望的產品,達成文化與營利的雙贏。
由於網路現在可以說越來越發達、普遍,而造成現在不少電影商、書商等廠商的影片、書籍內容都在網路上廣泛流傳,因此也造成這些廠商損失極大。所以我認為,有時候這些廠商一定要想些備套措施,例如:推出線上看電影月付專案或是線上閱讀書籍比較優惠等,這樣一來。我想以網路發達的時代,這對這些廠商的損失也一定可以降低。網路自由是一定會的,我認為主要是要在乎版權的問題而已。因為假如某一家電影片,堅持不把他們的影片提供網路月付.等專案,堅持消費者一定要去電影院或是到賣場買影片看,那我想這樣的盜版率反而會更大,所以損失也一定會更大。
像現在就有幾項成功廠商的案例,例如:KKBOX、myMusic(原ezPeer),因為像現在音樂在網路上還是有不少盜版連結,但是這些廠商與唱片公司、歌手一同合作,推出優惠的專案讓消費者使用,結果讓現在消費者也不用專門去賣場、唱片行買CD,只要透過KKBOX、myMusic(原ezPeer)專屬的軟體就可以收聽新音樂。
所以最後我認為,要保障網路自由的版權,廠商絕對是關鍵點。
感謝各位讀者的回覆
在回顧這次的討論之前,筆者要先轉達關於踢館王專欄休刊的訊息
由於當初設立此欄目的用意,為提供讀者討論交流的空間
在此同時,我們也積極Facebook粉絲團,持續提供更多即時的訊息與互動
在經過約1年的時間後,我們評估此階段性任務已達成
因此決定將討論重心移往Facebook粉絲團,希望各位讀者能夠持續跟隨我們的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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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次的討論中,筆者覺得enzo所言甚是
盜版與自由,中間並不存在灰色空間
然而「盜版」與否,端看版權所有人如何處置自己的智慧財產
如果將「盜版轉載」視為「免費宣傳」,而開創出新形態的行銷方式,未嘗不是兩全齊美的情況
然而如同Cheng Ted Liang所言
與其一昧的用嚴刑峻法去全面性禁止,不如寬嚴並濟的透過適當的個案控管方式去管理
只要版權所有人與使用者能夠在利益與方便上達成共識
司法機關也沒有插手的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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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踢館王連載結束的關係,筆者就直接在這邊宣佈由enzo獲得本月踢王獎,Cheng Ted Liang獲得普獎,恭喜以上讀者。
網路自由與版權這中間的界定和拿捏真的是非常不容易的一件事,政府等強制力機構的手段萬一界入的過多,除非是在共產專制的國家有網路
長城去做河蟹的動作,不然真的會引起龐大民意的反對和批評聲浪,縱使是身處民主社會,主管機關也難逃與財團掛勾的罵名,萬一都不管事也不行,過度的網路自由也會造成盜版的猖獗和真正創作者的長期努力和苦心毀於一旦,個人淺見還是採取孔老夫子的中庸之道最好,在商業營利的範圍內容部分需要政府機關來做好控管,讓企圖不勞而獲的盜版業者必需要付出慘痛代價;但是對於非營利的學術分享部分應該就以寬鬆的方式來對應,除非是有類似論文抄襲一類的需要嚴格把關外,對於教學和非營利領域上的使用大可以不需要以控管的那麼嚴密,畢竟網路的分享普及已經是大勢所趨,與其一昧的用嚴刑峻法去全面性禁止,不如寬嚴並濟的透過適當的個案控管方式去管理,就如同早期的KKBOX等網路數位聽歌下載軟體一樣,從最早期的根本沒有版權的渾沌分享到今天已經慢慢的架構起一套完整的付費機制,讓營運者、消費者及版權所有者都可以雨露均霑的享受數位資訊化帶來的物美價廉且分享快速的諸多好處,這個中間需要政府和民眾都各自尊重的退讓一步,才能創造出一個共享雙贏的局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