攝影時 常見的 法律問題 集錦

Cedar Su

攝影,確實給人帶來很大的樂趣,尤其現在人手一機,甚至連手機的拍照品質也越來越好,不管是外拍、記錄,攝影幾乎快成為每個人生活中的一部分。加上交友網站的盛行,Facebook、Plurk這些,大家更是愛將隨手拍的相片貼在網路上,但,很多人都不知道,這些其實是有隱含一些法律問題的,嘸共你嗯哉,情理法,法律是保障自身和他人權益的最後一道防線,千萬別誤觸地雷,到時才不會勞民傷財啊!

著作權

基本上,這可以算是屬於攝影師自身的權益。依著作權法第三條之規定:著作:只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著作權:指因著作完成所生之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所以當按下快門的那一瞬間,基於「完成即取得」的原則,這張影像就已經是屬於攝影師本人的著作了。

著作權主要可分為「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前者專屬於著作人不得讓與,可分為公開發表權、姓名表示權及同一性保持權。後者則可分為重製權、公開口述權、公開播送權、公開上映權、公開演出權、公開展示權、改作或編輯權及出租權,可由著作人讓與或授權第三人使用。

關於著作權方面的問題,網路上有篇金玉瑩律師所撰寫的「教育活動中之著作權事項」可供參考。裡面針對各種使用情形是否有觸法疑慮都有很詳盡的說明,以下就節錄幾點較為重要的,輔以實際情形加以說明:

  1. 出版:如果出版社要出版一本書,必須取得作者著作財產權的授與,如果有人像部分,則還包括肖像權的部份也須取得授權。對出版社而言,取得著作財產權只要從作者那裡取得即可,所以通常都會簽訂相關合約,至於肖像權的部份,出版社當然不可能會逐一取得影像中人物的授權,此時多半會在前述著作權授與的條文中,加註文責自負(文章內容責任需由作者自行承擔)等字句,如果有肖像權的爭議,即可歸咎於攝影師本人,但出版社也並非全無責任,一旦被下令全面回收,那也有夠嗆的。

    另外出版還有一種狀況,這也是實際發生過的,現在只要想出書,很多人都會從網路上下載資料,收集一下就集結出版,這就可能涉及侵權行為了,被侵權者可要求返還不當得利之部分。有些人以為,網路上公開文章,只是引用一下,還有註明出處,為什麼還是會有侵權問題?何況著作權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這問題其實主要出在「營利」這部份,非營利的部份,常會被認定為善意引用,但出版物畢竟是賣錢的,絕對是百分百的營利行為,因此民事部分得賠償被侵害人不當得利之部分。刑事部分至少也會兩年以下有期徒刑,亦可併科罰金。

  2. 外拍活動:現在每個週末光是在台北辦外拍的團,大大小小同時間就有幾十個以上,大部分都是人像外拍,可別以為單純的外拍活動並不會有什麼法律問題,外拍公告內的麻豆相片,就是最可能產生法律問題的來源,如果麻豆相片是由主辦人拍攝取得,同時也有麻豆肖像權正式授權,恭喜,那就一點問題也沒有!不過目前很多外拍活動所公告的麻豆相片,並非由主辦人拍攝,自然也並未取得著作人的「著作財產權」授與,一旦原拍攝者主張被侵權,加上外拍活動幾乎都有付費,也就是商業行為,敗訴的機率就相當高了。當然也不是完全都沒有解決方法,主辦人應明顯告知麻豆及在網頁明顯處公告「活動相片由麻豆提供」,能的話也最好請麻豆切結影像來源可用,這樣即可降低發生爭議的機會,而原拍攝者多半考量和麻豆的合作關係,提告機會也不多的。

    外拍活動還有另一種狀況,就是景點介紹。外拍活動不管是拍人或是拍景,有時為了說明或介紹景點,加上主辦人自己也沒相關影像,有可能會在網上直接引用他人介紹或影像,但如同前面所說,如果未取得原拍攝者的同意,加上又有收費(商業行為),這樣引用很可能會被認定是侵權,因此在影像使用上需特別多加留意,先發個email取得原拍攝者同意,就可避免這樣的麻煩。

  3. 攝影教學:在這「只要有心,人人都可以號稱是攝影老師」的年代,攝影教材也常發生四處取材的事情,當然有些攝影老師會主張是教學授課需要之重製,但根據著作權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需要,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也就是說,除了依法設立的傳播相關科系外,外面所見到的攝影教室、學院,都不在法條保護的範圍內,上網隨便下載影像作為教學使用,亦會構成侵權行為

    攝影教學還有另一種會造成侵權的狀況,就是學生對老師上課內容錄音和錄影,根據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裡規定,老師講課時所完成之著作是屬於語文著作中之「演講」,而依據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之規定,將老師的「演講」錄音或錄影即屬於重製行為,而重製是屬於著作財產權,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註明,重製權是著作人專有的權利,所以學生上課時錄音或錄影,必須經過老師的同意,至於點頭或口頭同意均可。但一般慣例,老師上課時多半會允許學生寫筆記,因此錄音或錄影通常會被視為是默許行為,除非老師明確表示不同意,但即使被視為默許,相關記錄應僅限於自己使用,不可再將作成的筆記或錄音、錄影上網或以其他方式散佈。

 

(外拍麻豆的肖像權問題困擾你許久了?!)

肖像權

肖像權這點,在外拍活動中,是最常被忽略的一個環節,也就是最有可能會讓拍攝者日後付出慘痛代價的地方,為什麼知道最常被忽略呢?因為每次樹請初次合作的麻豆簽署肖像授權同意書,麻豆常有一臉疑惑的表情,這是啥?可以吃嘛?(誤)。不過用最簡單的方式來說,這可能價值數十萬元以上喔!(請參見裁判字號94訴1653號,941017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先解釋一下何謂肖像權:根據民法第十八條,是指自然人對於自己人像加以使用之控制權利,始於出生,終於死亡,屬於人格權的一種,也就是不用主張即存在的一種權利。一般人很容易主張未經同意不得使用其肖像,但如果是公眾人物,因為可受公評,肖像權可主張的範圍就會比較小。那麻豆算不算是公眾人物呢?基本上這點可算有些爭議,但除非是小有名氣的明星,一般素人麻豆應該是不算公眾人物的。

那參加外拍時拍攝所得的相片,是不是就已經獲得麻豆肖像授權呢?答案可能是令很多人失望的,非有和麻豆約定取得肖像授權,不然公開散佈,包括網站貼圖、facebook上分享,都已構成侵權之行為,而且不論是否是牽涉商業行為,侵權事實都會成立。怎麼會這樣呢?可以從以下幾點分析:

  1. 麻豆是否屬公眾人物?如同前述,除非是小有名氣的明星,可視為公眾人物以外,一般素人麻豆應不算是公眾人物

  2. 外拍活動是否屬於公開活動?那就問個最簡單的問題,當外拍時有外人也在旁邊拍,會不會去趕人?多半的外拍團都會做這樣的事情,既然會有這種主張權利的舉動,那外拍當然算是非公開的活動,而非公開的活動,就算拍攝的是公眾人物,其主張肖像權的空間也會比較大,未經同意,任意利用非公開活動的相片,仍會構成侵害肖像權之事實

  3. 已經支付給麻豆酬勞,不就已經取得肖像授權嗎?很多人一定認為外拍有付費給麻豆,那將外拍時拍攝所得影像貼在網路上應該是沒問題才對啊?那換個角度問,假設去租器材或是租車,已經有付費了,車子就是你的嗎?答案應該很清楚,並不是。外拍時付費給麻豆,對麻豆而言,除有另行約定以外,這是屬勞務所得,也就是麻豆會根據拍攝者的要求穿著和擺姿勢等,但並沒有承諾肖像授權,一旦公開散佈,即已構成侵害他人肖像權之事實。就算張貼在自己的blog,麻豆還是可以主張其形象受到影響,或是拍攝者因此獲利(得到好名聲等),總之,真要追究,是可以牽扯不完的。

那又該如何正確的取得肖像授權呢?當然口頭授權或是書面授權在法律上都是可以的,但前提是要能證明確實有授權,口頭授權容易變成各說各話,最好還是能取得書面授權。不管哪種方式,絕對不是隨便跟麻豆說句:「可以將肖像權授權給我嗎?」這麼輕鬆的,那怎樣的授權才算是完整且有效的呢?

  1. 授權對象授權對象應有指名,可指名給拍攝者本身,或是授權給拍攝者直接相關的第三人或單位(如出版社),若是外拍活動,可在授權書中同時指名包括外拍活動之參與者亦取得肖像授權(總不能每個人都簽一張吧?),這樣授權書才夠完整。

  2. 授權時間:授權時間可分成「何時拍攝之內容可授權」、「授權有效期間」兩部分。有些授權書是直接授權該攝影師,不管何時拍攝的作品,麻豆都可授權使用肖像,有些則是逐次授權,也就是簽一次終生有效,或是每次都簽,前者的好處是只要簽一次,作業上比較簡單,後者的好處則是可以依照拍攝內容不同,麻豆自己決定該次拍攝是否授權。而「授權有效期間」則是該肖像可被使用的期間,通常會寫終生有效,較少會指定時間區間。

  3. 授權範圍:授權範圍可分成「授權使用方式」、「授權使用媒體」、「授權使用地區」等。「授權使用方式」包括肖像是否可張貼於網頁、交友網站、書籍或雜誌等,使用的地方不同,當然影響層面也不同,所以也須說明清楚。「授權使用媒體」則是指肖像可以用什麼樣的方式被散佈,數位相機最基本的使用媒體,應該被稱為電磁記錄,此外媒體還包括印刷、光碟等媒介,也是應該列舉出來。「授權使用地區」一般可以指定授權全世界即可。

  4. 其他註明事項:基於互惠原則,麻豆有肖像權,拍攝者有著作權,其實雙方要公開使用,這兩種權利應該都要同時取得,所以在取得肖像授權同時,不妨順帶說明也同意授與著作權。此外拍攝手法、流程等這些屬於智慧財產權的部份,也可在授權書中一併書明是否授權,最重要的就是平等互惠,明顯偏頗的授權書,可能還是會被主張為無效的。

 

(街頭速寫到底有沒有問題啊?!在下一頁的隱私權裡告訴你)

隱私權

隱私權的問題,在一般拍攝活動中問題並不大,但還是有些狀況需要被注意:

  1. 外拍時路人也順便拍攝,是否有違反隱私權之虞?一般外拍活動多選擇於公共場所,當然公共場所不會是屬於個人所有,別人要經過,當然絕對是不能趕的,別人要停下來看或是拍攝,當然也不可要求不可拍攝或是強制對方刪除,這樣絕對會涉及妨害自由。但如果有申請路權或場地使用權,並有適當阻隔,即可視為是非公開活動,此時即使其他人於開放地點拍攝,還是一樣會涉及妨害秘密,最有名的案例莫過於壹週刊相關系列訴訟案,累積賠償金額已經超過兩千萬元。



  2. 街拍時拍得畫面中的路人甲乙丙丁,是否違反隱私權?有時為營造一些時尚都會風情,可能會進行街拍,此時路過的路人甲乙丙丁,自然就是畫面中很重要的因素,當然由於是非刻意且公開之拍攝,難以構成妨害秘密,但要注意的是,還是可能會有肖像權的爭議,因此最好的方法,就是適當運用景深,或是利用後製將影像模糊化,只要做到無法輕易辨別出來,就不會有肖像權問題了。

  3. 路見不平、拔刀相助拍攝所得影像,是否違反隱私權?隨著行車記錄器銷量增加,這類隱私權問題勢必將會越來越多。基本上一般人裝設行車記錄器,並非基於窺探或意圖散佈影像,只是預防車輛突發狀況發生作為佐證之用,這樣是不會有隱私權問題的,但車輛內部屬於私密空間,如果拍攝到他人車輛內部的動作或是對話,就可能會構成妨害秘密,而無故將拍攝車輛畫面散佈於網路上(有些行車糾紛,車主喜歡將影像上傳至youtube等網站就算),就可能會造成他人個資外洩,違反個資法。所以若有以上糾紛,最正確的作法是請直接交給執法單位,切勿因一時衝動反而觸法。

 

(百密總有一疏,攝影還是有其它法律上的問題的!)

其他可能會遇到的法律問題

另外還有一些情形,雖然少見,但可能在不自覺的情形下,也可能會觸法:

  1. 航空器上拍攝:很多人搭乘飛機都是為了旅遊,當然就想用相機記錄所有過程,但很多人卻都忽略了,根據民用航空法第四十三條之二第二項規定,國內航線是全面禁止使用電子器材的,其中包括了攝影機和數位相機。而國際線規定稍有放寬,在一萬呎以上(稍微注意一下,就會聽到機長廣播小聲說:one thousand feet),就可以使用攝影器材,不過這樣說還是稍微籠統,具體一點的說,飛航途中指的是機門關閉(door closed)到機門開啟(door opened)這段期間,如果飛機還在上機中,此時在機艙內使用攝影器材是不違法的,但一旦機門處於關閉狀態,就算飛機沒有後推或在滑行道上,都不可使用攝影器材。國際線部分,有些人是說起降前後五分鐘不要使用,但比較具體的方式,還是建議等待空服員開始廣播,或是安全帶警示燈熄滅後,再使用攝影器材,較無違法之虞。



    如果一時衝動違反民用航空法的規定,又一時衝動的將明確事證貼上網,一旦被舉報,在犯罪事實相當具體的情形下,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但根據多數判例,通常會處以新台幣八至十萬元左右罰金。切勿因為一時疏忽而得不償失啊!

  2. 特定建築物拍攝:2009年有則新聞,101大樓台北金融大樓公司宣稱:台北101已經註冊取得「立體商標權」,凡商業廣告、戲劇拍攝101大樓入鏡,皆需取得授權,並依巿場行情付費。這在當時引起相當多的討論,一個指標性建物,畢竟屬於私人產業,又取得了立體商標權,難道拍個到此一遊照,放在網路上也會觸法嗎?因應這個疑問,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也做了具體的解釋:

    基於「商標法」的合理使用:以101為背景拍攝海報、自己拍攝101製作明信片自用、拍影片將101大樓入鏡、建商廣告標示位置。不合理使用則包括:將101大樓做成小模型、紙雕、鑰匙圈出售、以101大樓外觀製作玩具、文具出售、拍攝101大樓外觀製成明信片出售。

    基於「著作權法」的不合理使用:以建築方式重製建築物、以雕塑方式重製雕塑物、為了在規定場所長期展示所做的重製、專門以販賣美術著作重製物為目的之重製。除上述情形外,都屬於合理範圍。

    簡而言之,一般攝影者多半不會涉及商標的爭議,除非是接案中使用到有立體商標權的影像,攝影書籍和雜誌上作為創作內的元素之一部分,應不致有觸法的可能

以上為目前攝影可能涉及相關法律問題之彙總,本文所有影像皆有合法授權,FB所張貼的影像亦有合法授權,也請大家多加注意,別讓這些問題造成困擾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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