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許多攝影朋友經常在街上四處取景,看到有趣的人事物、想必一定會按下快門拍攝,然後放上網路分享;或者喜愛人像外拍的攝影玩家,拍了不少美少女、 人像 照後,再投稿參加攝影比賽;然而以上這些行為,是否觸及有關「 著作權 」與「 肖像權 」相關 法律 問題 呢?請看編輯部為各位介紹相關的 法律常識 哦!
在著作權法中,攝影作品無論是數位或是底片,都屬於創作物的範疇,因此在攝影者按下快門的同時,就已經獲得該照片的著作人格權與財產權,依法也受到著作權的保護,除了攝影者本身外,任何人都不可侵犯其相關著作權。既然著作人格權與財產權都在攝影者手中,理所當然,攝影者可自由公開、發表或是利用照片從事商業行為,例如授權給出版社使用、販賣給第三方...等。
因此攝影者與其他人拍攝同一性質或角度之主體,例如台北101大樓、風景…等,即使是相同取景構圖,也不會造成著作權法問題。主要是因為在攝影過程中,受到許多外在條件因素干擾,因此每一張照片很難完全一模一樣,可說是皆為完全獨創性的創作品,因此絕對受到著作權法的保障。
▲拍攝知名建築物如台北101大樓,即使取景構圖雷同,並不會造成著作權問題。
中華民國著作權法
- 第十條: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但本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 第十條之一: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
在戶外街頭拍攝影作品,最常遇到的法律疑問,莫過於街頭人物肖像權與攝影者著作權相衝突問題。就法律層面看來,照片中的街頭人物-也就是被攝者,擁有自己的肖像權,所以有權可以禁止、避免被他人拍攝或公開、利用、販售其肖像;而持有相機與照片的攝影者,則擁有著作權與隱私權,也就是該張照片的自由使用權,同時有禁止他人檢視相機內照片的權利。
▲無論是公開或是私下、有償無償約拍Model,都不會影響著作權與肖像權的所有權歸屬。
攝影者與拍攝者皆有擁各自的法律權利,然而從被攝者保護肖像權角度來看,應該可強行檢視攝影者相機中所拍得照片,但這又牽涉到攝影者對其財產的隱私權問題。建議拍攝前先行詢問被攝者,是否願意被拍攝,如果該照片未來可能販售給第三方或是參加投稿比賽,必先說明來意後,準備一份簡單的肖像權同意書與被攝者討論,並適時增減合約內容。另外,若於拍攝時人物是不小心入鏡,並非以特寫方式呈現,就沒有人物肖像權問題。
中華民國民法條款
- 第18條: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
- 第195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展場裡拍Show Girl時,由於肖像權屬於Show Girl本身與其合作廠商共同所有,因此非媒體報導用途,不得任意轉賣照片,或是將之用於其他商業行為。
民法中的肖像權
肖像權屬於中華民國民法保障範疇,但其實民法法律條文內找不到「肖像權」這三個字,這是因為民法將肖像權歸類在「人格權」內,因此民法中只要是有關人格權的保障條例,皆適用於肖像權議題。
在充份瞭解著作、肖像權之後是否降低大家原本膽怯的心呢?
作者:洪嘉徽 法律問答諮詢:李佩昌 律師
本文同步刊載於DIGIPHOTO 雜誌 NO.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