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的新聞事件,又讓大家開始關心凶宅的定義
什麼樣的房子叫凶宅呢?
雖然法律沒有定義,但是根據民間習俗,以及一些判例
大概可以整理如下:
大多數人買房子都怕買到凶宅,那麼什麼情況的房子叫凶宅?原則上法律與部分民間人士是以標的物內曾有兇殺或自殺等「非自然刻意致死」行為,並以斷氣處為主要依據;最多再加入他殺有可能會加入發生處為考量。
1、非自然死亡事件(凶殺或自殺),就屬於凶宅。
2、根據內政部97年7月的函釋,在賣方產權持有期間,主建物與附屬建物(以下簡稱標的物)發生凶殺或自殺之事實(有陳屍),或是在標的物有求死而且致死的行為(例如從該建物跳樓),算凶宅。
3、如果有獨居老人因病壽終正寢但無人發現,經過數月才被人發現陳屍家中,雖然是自然死亡,但發生時間過長,也被認定是凶宅。
4、有人意外一氧化碳中毒死亡,法院不認定在凶宅範圍內。
5、若10樓發生女子因感情不順遂跳樓自殺事件,不幸該社區3樓有個大露臺且女子正好落在該處身亡,10即為事主、3樓算他倒楣,兩者皆為凶宅。
6、又前例,若該女子落於3樓並未身亡,送醫後宣告不治,該醫院為凶宅,而10樓和3樓不構成凶宅。
7、又如果該女子如果跳樓落在一樓,10樓跳樓處的算是凶宅,但當時墜落地點,是在中庭公共區,而不是1樓專用的庭院,所以1樓住戶就不能算是凶宅。
所以民間一般認定
1. 標的物曾發生兇殺、自殺等情事,以事件發生處為凶宅
2. 標的物曾發生兇殺、自殺等情事,以死者斷氣處為凶宅
3. 標的物曾發生兇殺、自殺等情事,事件發生與斷氣處皆為凶宅
但有更民間龜毛的定義就是,只要死過人之標的物或周圍環境,無論是兇殺、自殺、自然或意外身亡者皆為凶宅,甚至可能為社區大樓某一戶有凶宅,而認定該社區全戶為凶宅,更誇張的人只這塊地以前死過人也叫凶宅。照這種算法,全地球沒地方不是凶宅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