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每次出國預定6個月以上,可以選擇「繼續加保」或「辦理停保」。

(一)「繼續加保」:不須申請 (如未辦理停保即屬於繼續加),出國期間持續繳納保險費,繼享有健保醫療權益。
(二)「辦理停保」:出國前向投保單位申請,出國期間暫停繳納保險費,並同時暫停醫療給付權益。

1.請填妥『停保申請表』,經投保單位向健保署經投保單位向健保署提出申請。本人無法親自申請時,可委託在臺親友攜帶本人及受委託親友的身分證件、印章,向投保單位辦理停保。
2.出國後申請停保者,以申請表件送達健保署之日為停保日,不可追溯至出國日為停保日。未辦理出國停保者(依法即屬繼續加保),回國後不能申請追溯補辦停保,或要求退還出國期間已繳納的險費。
3、出國 6個月以上辦理停保,返國復保後再次出國者應屆滿 3個月,才能再次辦理停保。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諮詢專線:0800-030-598
資料來源:https://msg.nat.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