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時報記者林嘉東/基隆報導〕李姓男子在國道上連續超車,被後方車輛拍下檢舉,警方認為他蛇行而開罰1萬8千元,李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法院認為,李當時是為了下匝道,在300公尺內只換了兩次車道、超了兩輛車,「不算蛇行」,判決不用受罰。判決指出,今年3月間,李男駕車行經國道3號南下12.3公里處,被後方車輛行車紀錄器拍下變換車道的經過。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九警察隊認為李男危險駕駛,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不得蛇行」規定,開罰1萬8千元。
李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指出,他當時準備下汐止匝道,由中線車道變換至外線車道時,發現前方有一台車也準備變換至路肩,他才換回中間車道,往前行駛後再變換外線車道,隨後下汐止匝道,未蛇行。
法院勘驗檢舉人行車紀錄器,認為李男原本行駛在中線車道,變換至外線車道後不久,又變換至中線車道,隨即下汐止匝道;他在300公尺內只變換車道兩次、超越兩輛車。
法院認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的蛇行危險駕駛,是指汽車沿途任意變換車道,且在車道上穿梭;李當時是為了要下匝道而變換車道,沒有蛇行,因此撤銷原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