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資格
(一)事業單位因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而積欠勞工工資,經勞工向雇主請求而未獲得清償時,可以申請積欠工資墊償。(事業單位若是停工狀況,尚有復工之可能,非屬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情況,其勞工尚不得申請積欠工資墊償)
(二)事業單位必須已提繳積欠工資墊償基金。雇主欠繳本基金,嗣後已補提繳者, 勞工亦得申請工資墊償。
二、申請範圍
(一)期間:事業單位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前6個月內,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而6個月計算,係自雇主歇業、清算或宣 告破產當日向前逆算之)
(二)對象: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1款所謂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但事業單位的負責人與事業單位具委任關係的人,及承攬契約與訓練契約人員均不可申請墊償。
(三)金額:按實際工資金額墊償。(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所謂工資的定義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不符合工資定義的項目,則不屬墊償基金墊償範圍,不予墊償)
三、 應備文件
(一)積欠工資墊償申請書一式2份(經雇主或清算人或破產管理人及勞工代表親自簽署後一次共同申請之。但情況特殊者,不在此限)。
(二)積欠工資墊償名冊一式2份(公司及負責人印章必須與公司登記事項卡之印章同)。
(三)積欠工資墊償收據(每位申請人1張,並親自簽章、浮貼存摺封面影本及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四)勞工代表委託書及附冊1份(勞工親自簽章)。
(五)積欠工資期間出勤記錄(出勤卡、刷卡記錄或簽到記錄)。
(六)積欠工資前3個月以上及積欠工資期間之薪資計算相關帳冊(薪資明細表、員 工職稱總冊)及個人薪資扣繳憑單、金融機構薪資轉帳存款簿影本、薪資條或 公司薪資轉帳明細表。
(七)事業單位歇業證明。
(八)清算或破產證明。
(九)積欠工資墊償切結書1份。
(十)雇主可委任第三人代為出面:需出具由雇主、受任人親自簽章並經公證程序之委任狀。
(十一)法院判決確定證明1份:雇主行蹤不明,無法出面確認工資債權時,勞工須另循法律途徑取得支付命 令或民事判決暨確定證明書,作為公司債權證明申請墊償。
四、相關規定
(一)同一事業單位的勞工請求墊償工資,應以一次共同申請為原則,勞工應共同推定代表人代表申請。
(二)勞工請求墊償工資,勞保局應自收件日起30日內核定。如需會同當地主管機關或勞工檢查機構派員調查該事業單位有關簿冊、憑證及其他文件後核辦者,得延長15日。
(三)勞保局於墊償勞工工資時,應依法代為扣繳所得稅。
(四)勞工對勞保局之核定事項有異議時,得於接到核定通知之日起30日內,書寫訴願書,經由勞保局向中央主管機關提起訴願。
(五)積欠工資墊償申請核定後,由勞保局直接轉帳匯款至申請人郵局或銀行帳戶。如勞工死亡時,依勞基法第59條第4款規定之遺屬順位領取(遺屬順位如下:1、配偶及子女;2、父母;3、祖父母;4、孫子女;5、兄弟姐妹),無遺屬者,撤銷其墊償。
五、注意事項
(一)勞工申請墊償積欠工資,或勞保局核定墊償後勞工未領取,應適用民法第126條5年消滅時效之規定。
(二)勞保局、雇主或勞工代表為勞工辦理工資墊償手續,均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三)勞保局依規定墊償勞工工資後,得以自己名義,代位行使優先受清償權,依法向雇主或清算人或破產管理人請求於期限內償還墊款。
(四)當雇主無法清償工資時,勞工應儘速請其出具無法清償工資之證明,俾於作為工資未獲清償之證明;並且應立即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報備,以利主管機關瞭解並掌握事業單位之營運狀況,俾於未來開具事實歇業日期證明。
(五)勞工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報備或申請處理積欠工資爭議時,對於積欠事 實、積欠期間、金額、名單、停工期間等應詳實告知,以利主管機關瞭解。
(六)勞工平時應將工資給付之證明資料,如出勤紀錄、薪資袋、薪資明細表、繳稅證明、公司總帳等妥善保存,於申請處理積欠工資爭議及申請墊償時一併檢附,俾於實際積欠金額及期間發生疑問時,供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及勞保局作為墊償積欠工資金額之參考。
(七)勞工於雇主歇業時,應立即請當地主管機關開具事業單位歇業之證明,由當地主管機關依據該事業單位已註銷、撤銷或廢止工廠、商業或營利事業之登記,開具歇業證明;若雇主未依法定程序辦理歇業或行蹤不明時,當地主管機關則應實地查證該事業單位是否已終止生產、營業,倒閉或解散,依事實個案認定,該管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必要時可會同相關機關實地查證後,再行開具確立 已歇業之證明文件。
(八)勞工故意隱匿事實或拒絕、妨礙查詢,或為不實之舉證者,不予墊償。
資料來源:https://msg.nat.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