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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處理流程SOP

Step1:現場處理(報警並聯絡保險人員;如有人員傷亡儘先呼叫119)

Step2:事故鑑定(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肇事責任比重依據)

Step3:後續處理(保險理賠、損害求償及和解、刑民事責任訴訟)

車禍現場處理:

當車禍發生時,無論情況嚴重與否,一定要先報警處理。

若為嚴重車禍,有警方做交通事故記錄,才能進行後續之責任歸屬與依據;若為一般擦撞小事故,也必須要警方記錄才能進行後續的保險理賠,及作為雙方和解求償時之依據。

現場除了報警之外,如有人員受傷應儘速叫救護車。若無人員受傷,在警方抵達現場前,可先用手機拍攝現場事故照片/影片,有助於後續肇事責任之釐清。

※車禍發生之後,我可以移動車輛嗎?

於原則上是「不得任意移動肇事車輛及現場痕跡證據」,但因車禍發生地時常在車輛流量大的路口,若待在原地等待,不僅有安全之疑慮,更會妨礙道路交通。所以若是當下無人員傷亡,且車輛得以行駛的情況下,可先拍照及將車輛位置標繪後移置路邊安全之處等待警方到來;反之,若是有人受傷或死亡,則因放置警示三角椎,「不得任意移動肇事車輛及現場痕跡證據」。

★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初判表)

初判表通常會記錄肇事原因,是法院或調解會在認定雙方肇事歸屬時的重要依據,初判表得以在事故發生30日後申請。若有保險理賠事宜,也必須申請初判表作為理賠依據。

車禍發生了,我是受害方/肇事方需要注意什麼法律問題?

若當下無人員傷亡,僅有單純財物受損的情況,受害者則得以向肇事者請求損害賠償,其屬民事案件,但通常會建議雙方私下和解,和解時建議一定要有公正第三人在場,可到警察局或調解委員會進行和解,若雙方私下和解,可能會發生對方翻臉不認債之情形。若本身有保險者,則可以直接請保險員出面處理賠償事由。

※寫和解書該注意些什麼:

和解書上會載明雙方姓名與其他個人資料,並且說明因何事和解,以及和解條件(例如:肇事方以十萬塊和解…等)。在此需注意的是,在雙方協商和解條件確認後,一定要在和解書上加註「求償方自願放棄刑、民事相關告訴及求償權」,若可以的話亦可加註違反此約定的違約金等,以保障賠償方,也可以預先請對方簽好刑事撤回告訴狀,才不會賠了錢又挨告背刑責。

(通常很多網路訊息會寫說『求償方自願拋棄民事及「刑事」追訴權』,但在法律上而言,刑事追訴權並不是個人可以放棄的,所以就算在和解書載明放棄刑事追訴權也是沒有效力的)

關於車禍之刑事告訴時效:

若在車禍事故中發生人員受傷,肇事者即有刑事責任,為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為「告訴乃論」之罪(即代表需由告訴人提告,國家機關不得自行決定偵查起訴)。而告訴乃論之罪,應自得告訴人知悉犯人之時,於六個月內提出刑事告訴。所以若在車禍事故中,有所受傷的話,必須於車故發生後六個月內提出刑事告訴,如逾期的話,縱使後續提告,法院也會不受理。

※若任一方駕駛人有飲酒或服用毒品等危險駕駛之情形,則是違反刑法第185條之3危險駕駛罪,屬於「公訴罪」,不論有無提告,檢察官皆可依法偵辦起訴。

關於車禍之民事賠償請求權時效:

車禍的民事賠償請求權時效是兩年,所以事故發生兩年後,被害人才請求賠償的話,法院可能會認為已逾時效,而被判決敗訴。所以若要請求賠償的話,一定要注意時效。

【相關法條】

民法第197條第1項: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