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保障消費者剛買的新車萬一發生能夠保障消費者權力需求,舊式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已實施20年,無法解決消費糾紛。經濟部預告新版規定,消費者最怕買到半個月就發生怎麼修都不好的,這種車就是檸檬車,民眾只能自認倒楣。
東森新聞民眾購車在交付180日或行駛一萬兩千公里內,若因相同瑕疵維修4次以上,仍無法回復正常、或累積無法使用逾30天,就可請求更換同型、等值新車或解除契約;草案預告60天後將送行政院消保大會審議,若無爭議,最快年底可正式上路。引用東森新聞和自由時報報導經濟部表示目前法律規定可換新,但期限為交車30日或5千公里內,消費者反應這樣的期限太短,不足以測試新車是否有瑕疵;新法研擬延長到180日,已與車廠、車商、消保團體等溝通已獲共識。
圖片出處:東森新聞
引用東森新聞和自由時報報導若遇到重大瑕疵更換新車條款規定如行駛時突然起火燃燒之重大瑕疵,1次即可更換;而以下情況維修超過2次未修復,也符合條件,包括排檔或行駛時發生暴衝,或於行駛時煞車失靈、突然熄火故障、引擎溫度升高至極限,以及有危害生命或身體健康安全之虞的重大瑕疵。
另外皮帶惰輪有異音,消費者反應給原廠車商,原廠車商可能的做法把惰輪更新,但是可能消費者可能惰輪異音可能導致車輛發生故障會危害駕駛危險,認為能要
換心或解除契約有關雙方若發生購買糾紛時,如何找哪個機關或企業鑑定是使用者或廠商的問題,還需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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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原文網址:
1.東森新聞https://news.ebc.net.tw/News/business/168829
2.自由時報https://ec.ltn.com.tw/article/paper/13000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