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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遊戲玩到被告會不會太誇張?

說實話一點也不誇張,而且還很常發生

在祈睿法律的粉絲團每隔一段時間就會收到私訊,問說「我在聊天室被罵可以告他嗎?」、「玩遊戲被隊友罵廢物可以告嗎?」、「我在遊戲中罵人被告了,會怎樣嗎?」等等,諸如此類的問題真的很多,所以乾脆做個專題來討論一下。

沒有玩遊戲的人可能很難理解,為什麼玩遊戲的人特別容易上火,而且罵人的時候的手速特別快,總是可以火速噴出一堆罵人的話,但是激情過後總是需要付出代價的,來吧~想告人和怕被告的都來把這篇好好讀完吧

首先,在線上遊戲罵人很可能提告公然侮辱、誹謗等罪

不管你告哪一個首先要做的就是蒐證

蒐證重點:

1、對方辱罵你的對話紀錄,用截圖或是錄影都可以。

2、對方的資料,遊戲暱稱、ID或帳號等資料。

3、對方真的是在跟你對話的證據。

4、證明你們的對話除了雙方之外還有其他人(越多越好)有看到。

這裡補充說明一下第三點,因為遊戲聊天室是公開的地方,就算是小群組也是多數人的地方(如果是兩人私下對話的話是不符合提告條件的),對方可以辯稱不是在說你或是跟你對話,或是有時候對話脈絡不容易看出針對的人是誰,也可能證據不足而失敗,所以證明對方是在跟你對話是很重要的。

蒐集好資料就可以到警察局報案,把你蒐集到的圖片印出來或是打成文件交給警察,通常這時候會遇到一些警察說「這告不成啦」、「這又沒什麼不要浪費國家資源啦」、「你又不知道是誰怎麼告」等等各種理由阻止你報案,如果你真的很想告對方的話,就請你堅持吧,報案成功會拿到報案三聯單。

※有些人到警察局去報案,過程一樣被問了很多問題,也看到警察抄抄寫寫、打打電腦做紀錄等等,以為這樣可以了,記得,報案成功一定會有三聯單,如果沒有拿到要記得主動索取。

完成報案就進入調查階段,警察如果找到對方就會寄通知書,請對方到警察局做筆錄,接著後面就是一連串的開庭、調解、協商等等,當然也有可能因為罪證不足而不起訴。

再來回答幾個常見問題

Q1:遊戲裡都是暱稱/帳號/ID等,警察可以查到真人嗎?

確實從2014年修正了通保法後,限制了檢察官調閱通信紀錄和使用者資料的權限,必須是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才可以聲請調閱,但是公然侮辱或誹謗都不屬於這種重罪,所以案子就辦不了了嗎?錯,完全可以查到,通保法同一條也僅僅寫明司法警察如果想要調通信紀錄需要請檢察官許可,照字面上解釋,司法警察要調取使用者資料的時候是不需要報檢察官的,也就是說可以跟修法前一樣直接發函給遊戲公司調取資料。

Q2:個資保護法不能保護我的資料不被調閱嗎?

先不談個資保護法保護你的個資到什麼程度,你先想想你在登錄遊戲之前,肯定按下了同意遊戲契約吧,那基本上跟賣身契差不多了,不管警察是否拿到調取票,只要遊戲公司認為情況需要,他們也願意配合,有沒有調取票根本就不重要。那可以告遊戲公司嗎?先回去看看你的賣身契吧~

Q3:像這樣的案件告的成嗎?

目前實務上分成兩派,有肯定也有否定,詳細的說明可以看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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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論的重點其實就是在於是否承認「虛擬人格」,妨害名譽的被害客體是人(自然人或是法人),而虛擬人格算不算是真的人,是存在爭議的,所以如果可以提出虛擬人格與實體人格的連結性的話,勝訴的機率就越大,例如有些人罵人過程會去肉搜對方的資料,可能講出他是哪間學校、住在哪裡、在哪工作之類的訊息,更可以證明他是在罵本人而不只是遊戲角色。

Q4:真的有人告成功嗎?被告會怎樣?

有,情節嚴重的可能判拘役,也有很多是花錢和解收場,新聞都有可以搜尋的到,當然也有失敗的案例,但是被告免不了要跑警察局、跑檢察署、跑法院等。

別再傻傻以為網路匿名不會被抓到就隨便亂罵人,一字一句都很貴的~

相關法律條文:

第 11-1 條:檢察官偵查最重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事實足認通信紀錄及通信使用者資料於本案之偵查有必要性及關連性時,除有急迫情形不及事先聲請者外,應以書面聲請該管法院核發調取票。聲請書之應記載事項,準用

前條第一項之規定。

司法警察官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認有調取通信紀錄之必要時,得依前項規定,報請檢察官許可後,向該管法院聲請核發調取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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