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檢舉罰單越來越多,爭議事件也越來越多,該如何確認幾項重點,才能省下不需要繳的罰單。
假設有一筆停車被開罰,被民眾檢舉開罰,因為被檢舉民眾認為照片未標註時間,不應該受罰。根據警方說明和交通違規檢舉專區,查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規定:「對於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但行為終了日起逾七日之檢舉,不予舉發」暨「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
圖片出處: 小7car觀點
筆者根據自由時報、臺北市政府交通裁決所、小7car觀點、聯合報和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彙整如下資料如下,通常檢舉分兩種狀況,一是民眾檢舉 二是遭行車紀錄器攝錄
一.民眾檢舉
案例1.有姓男子於102年5月6日上午7時40分駕車行經國道一號南下約90公里處,被民眾以行車記錄器拍下行駛右側路肩而遭舉發,警方開出4000元罰單;但廖姓男子指畫面沒有時間、日期,無法證明他「當時」行駛路肩,提起訴訟,但開庭時,檢舉人反悔不願到庭,因此照片僅能顯示廖男於「不詳時間」內曾有違規行為,但是否於7時40分違規,則不明確。因為有違行政程序法,撤銷罰單。
案例2. 民眾通常都常收到舉發違規停車的罰單,但看到事發的時間,當時停放的位置並無禁止或標線,且沒有任何禁止的告示,照理說是可以路邊停車的。
檢舉人依規定必須提供時間,並附上真實姓名、聯絡地址,並詳載「時間」但未規定「必須」在照片上顯示,若有疑問,可向法院提起訴訟。法官則說,檢舉人通常不會出庭作證,往往罰單會被撤銷。
被檢舉人要維護個人的權益,可決定進行申訴,可決定該罰單為那個地區的警察局開單,所以可以至開單的政府市政信箱「市政建議-交通違規」進行線上申訴,進入網頁後點選本市交通違規申訴。
臺北市政府交通裁決所https://www.judge.gov.taipei/cp.aspx?n=473C2B1104FB138B
圖片出處: 臺北市政府交通裁決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
圖片出處: 臺北市政府交通裁決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
圖片出處: 臺北市政府交通裁決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
二.遭行車紀錄器攝錄舉發違規
有些機車族、汽車族多會裝配行車記錄器,會記錄自己的行車狀況,以避免行車爭議,但也有可能成為舉發其他車輛違規的證據。
不可能每種違規行為發生時,警察都會「剛好」在場,尤其有一些爭議的部分,無法有目擊證人或警察都剛好在場,若有行車記錄器,才能將模糊不清的還原爭相錄下畫面,讓違規案件無所遁形。
備註: 依據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網站說明檢舉人應具備資料及注意事項如下:
一、真實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聯絡地址與電話號碼等(如有違規事實不明確時,需協助到場說明);匿名檢舉或不能確認檢舉人身分(檢舉人身分資料不足、冒名檢舉等),不予舉發(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0及23條規定)。 二、務請詳載違規行為發生之地點(路段及門牌號碼)、日期(年月日)、時間(時分) 。 三、違規事實之認定: 1. 如檢舉動態違規車輛之行為,除應攝取清楚之車輛牌號、顏色外,對於違規事實之構成,宜需檢附攝取連續採證照片為憑俾免爭議。 2. 另係違規停車者,所攝取採證照片之角度,應涵括違規車輛之駕駛座 (以辨識駕駛人是否在場,車輛係臨停或停車狀態) 四、拍攝角度應將違規車輛牌號及違規事實如係紅線停車、黃線停車、公車站牌 10 公尺內停車等,一併含括擷取入鏡,俾足以證明其違規行為。 五、相關交通違規證據資料 (如採證照片) 無法提供底片時,務請檢具兩份正本照片 (1 份供舉發使用,另 1份係列案備查用) 六、如係使用數位式照相機所拍攝之採證照片,應檢具原始檔案 (數位圖檔), 以確保拍攝日期、時間正確無訛,並請敘明違規之日期、時間(時分) 、地址等資料後,據以提出檢舉;另如本局受理檢舉後經審查認定應補正事宜,將通知檢舉人限期補正。 七、交通違規案件發生日期與檢舉日期相隔,請勿超過 7日(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規定,違規行為終了日起逾7日之檢舉,不予舉發。) 八、為落實貫徹轄區責任制,自84年8月1日起本市交通秩序均移由本局各轄區分局依權責查處辦理,俾符合行政作業程序暨審慎查明違規事實之歸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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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原文網址:
1.自由時報https://a.udn.com/focus/2016/07/29/23528/index.html
2. 臺北市政府交通裁決所 https://www.judge.gov.taipei/cp.aspx?n=473C2B1104FB138B
3.小7car觀點https://www.7car.tw/articles/read/63365
4.聯合報https://www.7car.tw/articles/read/63365
5.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https://prsweb.tcpd.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