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月初的時候,有一則很有趣的新聞,就是一位生態攝影師 David Slater 在印尼的森林中尋找保育動物黑冠猴(Crested Black Macaque),結果在拍攝的過程中,相機被黑冠猴拿去把玩,並且拍下了許多有趣的照片,是這個月非常熱門的話題。
這些照片在每日郵報的網站刊登後,這麼可愛的新聞,當然引起許多網友的迴響,也有許多網站加以引用,其中當然也包含了國內的媒體。這則新聞可以算是七月上旬一則相當有趣的熱門新聞。
▲圖文為每日郵報網站畫面
本來在數位相機這麼流行的時代,動物學會拍照大概也是遲早的事吧?不過本週科技媒體Techdirt收到了一封信,Caters News宣稱這些照片的版權屬於他們所有,引用了這些照片的媒體請將「猴子拍的照片」從他們網站上移除。
▲Caters News 寄給Techdirt的版權通知文件。(本篇報導連結)
▲所有媒體都引用這張照片,照片左下角也的確有Caters News清楚的浮水印。
這個新聞事件的確引起了一個有趣的問題:猴子拍的照片,到底人類有沒有資格宣稱擁有照片的版權?因此,Techdirt也回復了一封信給Caters News,大意也就是說,他們認為所引用的照片是屬於那隻張牙舞爪的猴子,不是屬於Caters News才對。而這封信寄出之後,很快地,Techdirt再度收到了Caters News的回信,內容很短。
▲Caters News針對猴子版權屬於誰的回復。
這個回信的內容很簡單,它越過了猴子拍照的版權屬於誰的問題,而是這麼說:不管是誰拍的,但是這張照片的版權肯定不是你的。
好了,這下子Techdirt又抓到了把柄,說如果對方這麼說的話,如果這樣解釋的話,那麼全天下的人,不管是不是版權擁有人,都可以到處去亂告所有的人,叫大家把照片都拿下來嗎?(這篇文章後面還有很多Techdirt的意見,不過已經不是我們感興趣的重點,所以就略過不提,有興趣的朋友可以直接到這篇文章去看完。)
從國內猴子對於攝影的學習進度來看,雖然這件事發生在國內的時間還沒這麼快,不過小編還是未雨稠繆地去翻了一下國內的著作權法。翻了一下,覺得如果事情發生在國內,或許可以引用著作權法第二章第八條的共同著作的聲明來看這件事:
「第八條 二人以上共同完成之著作,其各人之創作,不能分離利用者,為共同著作。」
畢竟,猴子要拍照,沒有大衛兄千里迢迢跑過去貢獻他的相機,猴子也無法按下快門。因此,小編覺得宣稱猴子的自拍照為「共同著作」應該是合理的。所以,某一天我們應該有機會在某本攝影專輯上看到作者為:「大衛與猴」或是「大衛與猴子大大」之類的。
以上為個人之見,如果有網友對於著作權法有更深的研究,或許可以提供自己的意見。反正古往今來應該也從來沒有人針對猴子的著作權法提出過討論,應該是個有趣的議題。